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2********,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镇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40分,被告人陈某甲在醉酒的情况下无证驾驶辽L****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大线1公里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辽G****8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孟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2020年3月31日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56.97毫克,系醉酒驾驶。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孟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当事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声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证人陈某乙、汤某某、孟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镇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庭审所需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菊霜
检察官助理:李卓聪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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