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任**,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任**驾驶******号小型轿车沿**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小区西门附近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王**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之后果。
肇事后,任**找窦**冒名顶替,后被公安机关侦破,于****年*月**日被依法传唤到案。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
经鉴定,王**因交通事故受伤,脊髓损伤致左上下肢肌力1级,大小便失禁,构成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王**病历材料等书证;证人钱**、窦**等人证言;被告人任**供述与辩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报警录音光盘、沿途监控光盘、证人电话录音光盘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之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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