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昌图县****村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在昌图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车路过其前妻范某某家,借故进入院内后与范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遂从车内取出一根臂力器,先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黑色轿车砸坏,后将房屋的部分门窗玻璃砸碎,并在被范某某阻拦时将其头部打伤。经昌图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损毁的涉案物品价值为人民币5200元。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医院被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卡信息,提取笔录,行驶证,病例材料,收条及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范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持械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