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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112********0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屯,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国英,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为了实施抢劫于2020年6月16日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张某某,并以嫖娼为名与张某某约定见面。2020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在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畅园小区门口与孟某某相见,将孟某某带至小区内,后二人通过电梯进入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张某某租住处内,进屋后孟某某将张某某扑倒在卧室床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尖刀威胁张某某交出人民币50,000元,张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孟某某持刀将张某某左手指、右手腕划伤,后张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给孟某某共计人民币1,900元。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右腕及左手划伤损伤程度尚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规定。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门(急)诊病历、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振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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