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88********,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路**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H的黑色路虎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青年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立交桥三层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曲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4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违法查询记录、车辆轨迹查询记录、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沈**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单、现场查处图片、指认查获地点图片、指认喝酒地点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现场图片、血样封装图片、护士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
检察官:张*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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