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刑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0年1月4日被法库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上旬,被告人徐某甲借用其女儿徐某乙所有的一台红色雪佛兰牌轿车(辽M****A号)使用,此后,徐某甲对刘某某谎称该车系其所有,欲出售。2018年12月10日,在法库县法库镇“***”,徐某甲提供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该车以25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数日后,徐某甲对刘某某谎称为该车处理违章事宜,将车开走至今未还。
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对刘某某谎称其所有一处位于本村的房产,欲出售。次日,在法库县法库镇***附近,徐某甲提供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该房产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
此后,刘某某发现《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书系伪造,认为自己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徐某甲将所得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乙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徐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罚金,如徐某甲能够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洪亮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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