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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清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6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铁岭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詹某某在清河区**乡**等地,盗伐他人林木共计30余棵。被告人詹某某将盗伐的林木拉回家中,截成木段用于取暖。经鉴定,被告人詹某某盗伐的林木蓄积达7.579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油锯一把;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林权证、林木转让合同、谅解书、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油锯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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