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刑诉〔2020〕*号
被告人姜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姜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与乘车人高某(被害人,坐******)等人沿**高速公路由*向*行驶至**公里**米处时,车辆*前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毛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侧发生碰撞,随后被告人姜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侧滑,并向*偏*方向运动,车辆*侧又与毛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部发生二次碰撞,并向*偏*方向旋滑至第*行车道内停止。在此过程中,高某从***车门向*偏*方向甩出,抛落滑移至******号小型轿车停止位*前方路面上。事故发生后,造成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损坏之后果。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日,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年*月*日*时*分许,高某因伤医治****。现被告人姜某与高某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经*********认定:被告人姜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经鉴定:高某死亡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比对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学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协议书、***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张;5、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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