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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刑诉〔2020〕*

被告人姜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姜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与乘车人高某(被害人,坐******)等人沿**高速公路由*向*行驶至**公里**米处时,车辆*前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毛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侧发生碰撞,随后被告人姜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侧滑,并向*偏*方向运动,车辆*侧又与毛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部发生二次碰撞,并向*偏*方向旋滑至第*行车道内停止。在此过程中,高某从***车门向*偏*方向甩出,抛落滑移至******号小型轿车停止位*前方路面上。事故发生后,造成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损坏之后果。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日,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年*月*日*时*分许,高某因伤医治****。现被告人姜某与高某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经*********认定:被告人姜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经鉴定:高某死亡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比对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学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协议书***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酒精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张;5、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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