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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甲刘庆年,男,1957年**月**日1957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57********21072719570302063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七里河镇西后台村19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艳梅,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庆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义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在义县七里河镇西后台村19号义县七里河镇西后台村19号被告人刘某甲刘庆年家中,被告人刘某甲刘庆年与其妻子王素艳王素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王素艳王素艳上厕所时,刘某甲刘庆年追赶到厕所处与其理论并发生撕扯,刘某甲刘庆年随手拿起地上的砖头击打王素艳王素艳头面部,将王素艳王素艳打倒在地后见王素艳王素艳要起身,又用砖头连续击打王素艳王素艳数次,见王素艳王素艳不动了,又再次拿起一根木棒继续击打王素艳王素艳,并扬言要打死王素艳王素艳,致使王素艳王素艳颅骨多发骨折,左桡骨、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后王素艳王素艳经义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素艳王素艳系被他人用钝性致伤物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一块、木棒一根、衣物等;2.书证:被害人病例、死亡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庆新、王某丙王艳、杨某某杨桂华、刘某乙刘井仁、李某甲李龙、曾某某曾明、刘某丙刘昆、刘某丁刘井珍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刘庆年供述和辩解;5.锦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庆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庆年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庆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   宁

检察官助理:李子枫李子枫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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