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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孟**,*,****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户籍所在地:************************,现住:*******************。因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法院判处*********。因***********,***************的违法行为,于****年**月**日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因涉嫌*********,于****年**月**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年**月*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孟**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与****交叉口时,被执法民警拦截检查,孟**向交警出示了驾驶证。经检查,孟**所持档案编号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系其在**打工时以****元人民币购买的假机动车驾驶证。孟**经口头传唤至***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伪造的驾驶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证人李**证言;被告人孟**供述;查获现场视频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管制*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2.刑事侦查卷宗*册。

3.证人名单*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5.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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