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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422197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现住**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6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由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与前妻许某甲离婚,对许某甲的母亲徐某甲等人怀恨在心,于2019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酒后骑摩托车来到徐某甲家,对其进行殴打。黄某甲大女儿黄某乙抢夺其手中的菜刀时,被黄某甲用菜刀将腿部划伤,后黄某甲将徐某甲家东侧卧室窗户玻璃打碎三块逃离现场。黄某甲又于2020年7月2日中午,酒后到徐某甲家,将徐某甲家厨房菜刀拿走,扬言要杀人,因寻人未果,将菜刀扔到汪某某家商店的水缸里后离开。当晚8时许,黄某甲酒后与其三女儿黄某丙发生争吵后离家不知去向,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在徐某甲家看守一夜。黄某甲还于2020年7月21日下午4时许,酒后来到徐某甲家,与许某甲父亲许某乙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用手将许某乙脖子掐住,摁在炕上后被人拉开。徐某甲害怕躲到自家西院邻居许某丙家。后黄某甲从徐某甲家西侧仓房处将一空啤酒瓶敲碎,持半截啤酒瓶从徐某甲家西侧院墙爬梯子跳入许某丙家院内,在许某丙家东屋卧室将徐某甲摁倒在炕上,用破碎啤酒瓶将徐某甲左侧颈部、右手虎口扎伤,被人拉开后离开现场,致使徐某甲住院治疗。同日下午6时许,黄某甲又来到位于东辽县凌云乡平川村四组徐某甲的妹妹徐某乙家,在门前对徐某乙进行殴打,致使徐某乙头部、鼻部、眼部受伤住院治疗。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喜华

                检察官助理:刘云书

                                 2020年10月13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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