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221972********,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9时40 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G495F0号小型轿车,当行驶至长白街路路口与开通大路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无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1张;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波
检察官助理:李晶磊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通榆县**镇**村**屯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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