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622424198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号,大专文化程度,司机,现住通渭县平襄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5月11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通渭县机电学校院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普通重型货车,在未取得吊机操作资格证、且大雨中操作车载吊机吊运购买的钢筋颗粒机时,吊机触及高压电线,致**物流公司揽活工李某某在帮忙解钢丝绳的过程中被电击,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符合电击死亡的法医学特征。
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文武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赔偿款60万元现存于通渭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专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