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鲁作洪,广东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地在遂溪县,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以人民币11200元的价格向遂溪县**山庄饭店的老板周某某(已判刑)出售1只穿山甲。在周某某处理穿山甲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穿山甲1只(死体,皮甲已去除,经称量重10.32斤)、鸟类51只(死体,皮毛已去除)、大米一盆(用疑似穿山甲的血液浸泡,经称量重5.49斤)及菜刀2把。
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穿山甲是马来穿山甲,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符某某、欧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5. 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6. 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书;
7. 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8.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9.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0. 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碟贰张,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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