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自邵阳县岩口铺镇驶往北塔区。当车行驶至**镇银仙桥路段时,因被告人陈某某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被害人阳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随即停车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随同将阳某某送医,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4时许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经邵阳县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陈某某已赔付被害人阳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领条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洪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