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蔡**,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9************,**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县**镇**村委**村**号,住**省**市**区**街道处**路**号**店。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涉嫌挪用资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县**镇人民政府因建设需要,征用**县**镇**村委**村位于**山的水田18.731亩、山地28.298亩,并支付**村集体征地补偿款300502元。因**村当时未开通村集体银行账户,**县**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将征地补偿款合计300502元划拨到时任**村村民小组长蔡**的私人账户。2004年1月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蔡**利用其任**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长并负责保管**村村民小组集体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其保管的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合共300502元,用于投入其个人经营的果场。案发后被告人蔡**利用侦查机关允许其筹集资金退还时潜逃,直至2020年3月15日将其抓获,其所挪用资金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利用担任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300502元用于经营自己的果场,所挪用的资金较大且无法归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归案能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郑伟杰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蔡**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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