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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郏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215,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郏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一次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系平顶山市嘉禾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利威皮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6年9月份,孙某某在广州东莞的一个档口认识了自称是富贵鸟公司的业务员(身份不详),双方沟通后该业务员以富贵鸟公司名义,以6个点购买价税合计共10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孙某某在明知嘉禾公司、利威公司与富贵鸟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根据该业务员提供的信息在家虚开8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富贵鸟公司抵扣税款,金额共约856.5万元,税额约145.5万元,价税(票面金额)合计共约1002万元。

孙某某开好票后将发票邮寄给该业务员,富贵鸟公司将货款约920.63万元打到利威公司账户,将货款约81.34万元打到嘉禾公司账户内。孙某某扣除卖票所得赃款62.1093万元后把余下的钱转回到富贵鸟公司指定账户内。后孙某某将所获赃款中的30.12万元转入该业务员提供的账号中,其余30余万元用于自身看病,日常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林某某、钟某某、买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李某丙、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龙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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