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中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李XX,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XX醉酒后躺在郑州市中原区洛河路与前进路交叉口附近,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朱XX、陈XX、李X接群众报警后至案发现场。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李XX踢李X的裆部。随后被告人李XX被出勤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X的陈述;3.证人朱XX、陈XX、李XX、陈X、李X华的证言;4.人身检查笔录;5.执法记录仪视频;6.个人基本信息表、家属指认照片截图、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接警信息表截图、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革建
检察官助理:黄天宇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XX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