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街道办事处**村***街*号,现住河南省巩义市**街道办事处**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4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19年8月13日因被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住河南省巩义市**街**巷**号院。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8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为向被害人刘某甲索要赔偿款,于2019年5月24日12时许,尚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决)、张某甲等人以谈生意为由,将被害人刘某甲骗至尚某某提供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上,对被害人刘某甲实施殴打,将被害人刘某甲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元人民币拿走,并开车将刘某甲带至巩义市尚某某家中,刘某甲又通过微信向尚某某转账5000元人民币。2019年5月24日17时尚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送至314省道后离开。经鉴定,刘某甲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经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7)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8年12月14日下午,尚某某受刘某甲雇佣,在刘某甲指定的施工地点拆楼板过程中从墙顶坠下摔伤,致使尚某某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判令刘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尚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30535.13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甲未履行上述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扣押、发还清单、通话记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工作记录、卡口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同案犯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组织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张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忠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街道办事处**村***街*号;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巩义市**街**巷**号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