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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2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9********,汉族,籍贯河南省社旗县,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村*庄******,现住郑州市二七区**路与**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5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东三环高架二层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三环隧道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56.33mg/100ml,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01月5日被郑州市交警六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当事人证件车辆信息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抽血照片等物证书证;2.乙醇检验报告;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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