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95********,甘肃省金塔县人,本科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金塔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派了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0时许,在金塔县金色阳光小区A10号楼2单元楼下,罗某某因电动车停放问题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在争执期间,李某某在强行拉拽罗某某的电动三轮车时,致拉着电动车车篮的罗某某倒地,左股骨头胫骨骨折。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宏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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