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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新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区,住铜川市***路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48分,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陕D****8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铜川市*区***路与**路路口时被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检验抽血,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驾驶人及驾驶车辆信息、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岗

检察官助理:冯琛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铜川市*区**路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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