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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古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03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里**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于2020年6月21日20时13分许, 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G****5的机动车行驶至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与上海路交叉处,被执勤民警截停检查,发现崔某甲涉嫌酒驾,遂依程序抽取其血液,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车辆照片、提取血液样本图片及封装图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乙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莉莉

检察官助理:崔磊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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