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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诉〔2021〕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逮捕2021年1月12日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2日18时15分许,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GZ821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路四期漫水桥东侧1000米处时,与沿滨河路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何某发生碰撞,致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任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经传唤到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任某某一寸免冠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曲某、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南京市东南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艳

检察官助理:卢明明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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