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5年8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850817XXXX,汉族,大学本科,锦州市妇婴医院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曼哈顿E区12-5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辽GZ9707 号摩托车沿云飞桥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云飞南街引桥处时与机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被告人王某受伤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所法医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32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涉案车辆照片、车辆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告知书、照片等;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锦中心医司鉴{2020}法医临血醇检字127号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
检察官助理:赵渤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