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800824451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潘营村,现住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潘营村。2018年12月13日因危险驾驶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7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02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30201051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尧庄村7组10号,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国税局对面。2002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1114001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校场路35组211号,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园中园西面。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1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与李现伟等人在镇平县雪枫路中段国峰饭店吃饭,饭后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因琐事与李现伟朋友杨红霞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李现伟先从自己车后备箱拿出一把工兵铲打向刘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后被李某某夺下交于胡某某,后刘某某、李某某从刘某某车后备箱拿出砍刀伙同胡某某对李现伟、杨红霞进行殴打,被害人李现伟、杨红霞受伤。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杨红霞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现伟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故意伤害罪
2016年6月27日下午2时许,镇平县遮山镇夏庄村村民孙峰到镇平县遮山镇夏庄村十组王金合所开的网吧以找人为由和王金合家人郭丰兰等人发生口角,后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厮打,李某某持械将孙峰打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峰损伤为轻伤二级。
三、敲诈勒索罪
2013年8月2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窜至镇平县城关镇207与312交叉口全鑫汽修厂,以在汽修厂老板徐相锋处修理的汽车被他人开走为名,对徐相锋威胁索要现金。其中2013年8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七八人到徐相锋经营汽修店,索要三万元,徐相锋在收到威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借款5000元交给李某某,次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电话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致使徐相锋惧怕被打,将汽修店停业外出躲避。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分别向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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