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0017,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子县**镇**村人,农民;2004年、2007年分别因盗墓罪、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1年,2011年因吸毒被长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因故意伤害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长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于同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许某甲和王某某、郑某某、在自家楼上吸食由王某某的提供的毒品,侯某某来到其家,也参与吸食毒品,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现场,许某甲闻讯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侯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辨人笔录;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2015年12月5日其因伤害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规定,属一般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甲7-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建军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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