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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大洼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职业: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用假名李某某(音)与被害人张某相亲,取得张某的信任,同日中午来到被害人张某位于绿园区****家中,趁张某洗澡之际,将张某放在卧室南侧平板柜抽屉里的86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谅解书、收条;

2.被害人陈述:张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

4. 视讯资料:审讯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杰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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