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85********,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园林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栋**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以给公司投标为目的,在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园**内,分别于2017年11月29日、12月11日、2018年1月26日向郭某某(已起诉)和李某某(已起诉)定制并购买伪造的车辆登记证4张;园林工程师证1张、市政工程师证4张;车辆登记证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永伶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候审;
2.卷宗伍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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