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乡**村**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林某某、方某乙、张某甲、方某丙、张某乙、吴某甲、沈某某、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方某甲、林某某、方某乙、张某甲、方某丙、张某乙、吴某甲、沈某某、吴某乙明知许某某(在逃)开设的“时来运转”公司,系租用境外网络服务器,利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发行销售的“北京赛车PK拾”赌博软件进行赌博的网络赌博平台,受雇于该公司,由林某乙、张某丙(已判决)组织方某甲、林某某、方某乙、张某甲、方某丙、张某乙、吴某甲、沈某某、吴某乙等人,租用他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在微信群发布收款码,以“北京赛车”与“幸运飞艇”两种模式进行赌博。“北京赛车”运行时间为每日09时07分至23时57分,“幸运飞艇”运行时间为每日00时04分至04时04分结束,每期投注、开奖时间为5分钟。赌博团伙为庄家,由庄家设置高倍赔率,参赌人员可选择不同方式下注,通常每注最低10元,最高投注金额10000元。每期开奖号共10个,玩家进入后押赛车或飞艇车道进行赌博。可选车号、大小、单双、冠亚、和值等方式下注,最后以10辆赛车或飞艇先后抵达终点的号码为开奖结果,参赌人员投注号码与对应位置的号码相同,即为中奖。后经陕西广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该赌博平台从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利用何某某等7人银行卡中接收个人账户收入16673笔,收入金额277200832.19。
被告人均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立案决定书、取保材料等书证;2、证人方某丁、高某某、许某乙、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林某某、方某乙、张某甲、方某丙、张某乙、吴某甲、沈某某、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陕西广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林某某、方某乙、张某甲、方某丙、张某乙、吴某甲、沈某某、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林某某、方某乙、张某甲、方某丙、张某乙、吴某甲、沈某某、吴某乙伙同许某某等,利用网络系统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名被告人均有自首、从犯的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方某乙、张某甲、方某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乙、吴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吴某乙、沈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方某甲现在云霄县**镇**路**号;林某某在云霄县**乡**村**楼**号;方某乙在云霄县**镇**村;张某甲在云霄县**镇**路**号;方某丙在云霄县**镇**村**号;张某乙在云霄县**镇**村**号;吴某甲在云霄县**镇**号;沈某某在云霄县**镇**路**号;吴某乙在云霄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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