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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2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集店乡****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5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36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沿本区潞阳门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潞阳门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7.41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媛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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