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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海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恩赐”(微信名),“恩赐”以每组7000元的价格收购企业对公账户手续。7月末,高某某让董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联系愿意出售对公账户的人,承诺每组手续给董某某2000元好处费。8月初,董某某找到张某某,承诺每组手续给张某某1500元好处费。随后,张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开立8组对公账户手续(其中,1组无法使用)后全部卖给董某某。其中,张某某获利10100元(董某某扣留400元)。

2020年8月31日16时许,车某某接到一个自称是顺丰快递的电话,对方谎称车某某快件丢失需要办理退款,车某某登录对方短信发来一个网址(支付宝理赔网页),按照网络提示,填写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2020年8月31日18时手机收到短信,银行卡内钱款被转出,方知被骗。其中,2020年8月31日18时2分,车某某卡(中国银行,卡号62************)向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汇款4998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报案人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高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车某某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6.中国银行开设银行卡信息单;7.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查询结果单;8.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锦

检察官助理:王家雷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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