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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海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号楼**,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海州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86********,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户籍**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院**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海州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包某某罗某某酒后来到阜新市海州区青年街骨汤面馆,包某某看见用餐的被害人刘某某打了招呼,与刘某某背对背坐下喝茶,刘某某听见包某某说大话顺口说了句回怼的话,见包某某没反应后刘某某转头再次重复说,引起包某某的不满遂起身打了刘某某一拳,包某某刘某某互相撕扯,齐某某罗某某将两人劝开后,把包某某推至骨汤面馆门外继续劝说,刘某某随即也跟着走到门外继续骂包某某,包某某踢了刘某某一脚,并对罗某某说:“上去揍他!”罗某某听后跳起殴打刘某某刘某某摔倒在地,对刘某某的头部打了几拳并踢了几脚,包某某刘某某倒地后也对刘某某的身体踢了两脚,刘某某起身后打了包某某一拳。在被骨汤面馆老板齐某某再次劝开后,包某某刘某某再次互相辱骂又相互进行殴打,两人倒地后停手,罗某某离开,刘某某报警,包某某被带至矿工街派出所。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经传唤到矿工街派出所。同年5月13日,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传唤证;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包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某包某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包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包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云

检察官助理:孙敬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2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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