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县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阜蒙县公安局逮捕。项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8日被阜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左右,被告人项某某窜至阜蒙县**经营的**店,用石头将**店门玻璃砸碎后,进入店内,将冰柜内青鱼、鸡腿、火腿肠、咸鸭蛋等食品盗走。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44元人民币,被砸风挡玻璃价值30元人民币。
2、2020年**左右,被告人项某某窜至阜蒙县**经营的**店,将**店纱窗破坏后,进入店内,将店内花生米、方便面、鱼罐头、啤酒等食品盗走。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93元人民币,被破坏的纱窗价值60元人民币。
3、2020年**左右,被告人项某某窜至阜蒙县**经营的**店,将门挡风玻璃砸碎后,进入门挡风内,将一袋花生米盗走。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花生米价值350元人民币,被砸碎的风挡玻璃价值90元人民币。
4、2020年**左右,被告人项某某窜至阜蒙县**(位于****店隔壁),将窗户玻璃砸碎后,准备进入超市盗窃,因未能打开窗户内侧的卷帘门未能盗窃成功。经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家被砸坏的玻璃价值75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项某某第1、2、3起盗窃既遂,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087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第4起盗窃未遂。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损坏的物品共价值2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案件来源等书证;2、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等人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起、返赃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第4起盗窃事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爽
艾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在彰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