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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冉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19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皖K*****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插冉路与阜蚌路交叉口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0.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冉某甲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20]毒物鉴7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卫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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