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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61959********,汉族,小学文化,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1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搭乘摩托车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广场门口,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本田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QMF****)直接点火开走,带回家中使用。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方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52元。

2、2019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广场门口人行道,使用一条旧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QKH****)解锁开走,带回家中使用。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0元。

3、2020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去到阳江市阳东区**镇**广场门口人行道,使用一条旧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QMK****)解锁开走,带回家中使用。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许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0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阳江市**打石场被民警抓获。次日,何某某的家人将被害人林某某、许某某被盗的摩托车送到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该局依法对该两辆摩托车进行扣押。2020年3月25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将被扣押的两辆摩托车进行发还。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方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的陈述;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6.接受证据清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行驶证;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价格认定结论书;9.发还清单;10.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1.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退还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小

检察官助理:孙颢珊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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