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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26日19时许和7月27日12时许在阳西县程村镇开发区翠园楼饭店背一出租屋胡某某家中二楼客厅处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其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共非法获利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4.勘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检察官助理:余某某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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