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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镇,住阳谷县十五里**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同年9月2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十里井村东面经营手工水饺店内为白某某、辛某某二人提供卖淫场所,并向两名卖淫女收取每人每次10元的提成,共获利3670元。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367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白某某、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十五里**镇**村,联系电话:1836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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