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买XXX,男性,柯尔克孜族,19XX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8,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新疆阿图什市XX乡XX村萨斯路XX号(乡村),无前科。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木XXX,男性,柯尔克孜族,19XX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中专,干部(阿图什市供销社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市,住新疆阿图什市XX乡XX村团结路路XXX号(乡村),无前科。
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阿图什市公安局通过【2020】18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买XXX,木XXX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后(案件一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 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 征求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对了案件证据,被告人同意了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北京时间21:53分许,被告人买XXX醉酒后驾驶木XXX所有的新**号小型桥车。木XXX知道买XXX醉酒状态而允许买XXX开自己所有的新PC**号小型桥车,并自己也坐在上述车上跟买XXX一起驾驶在吐古买提乡巴什苏洪木村卡点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2344号鉴定意见书认定为:“买XXX血液检出乙醇105mg/100ml”证明被告人醉酒状态。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234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为:“木XXX血液检出乙醇210mg/100ml”证明被告人醉酒状态。
被告人买XXX醉酒后驾驶的路段是乡村路段。
被告人买XXX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木XXX知道买XXX醉酒状态而允许买XXX开自己所有的新**号小型桥车,并自己也坐在上述车上跟买XXX一起驾驶,处次之外,未发现有其他违反交通法律的行为和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况。
被告人买XXX和木XXX表现良好,并愿意认罪认罚。
被警方发现后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办案,被告买XXX、木XXX承认自己的上述行为,并愿意认罪认罚。
也就是说:被告人买X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木XXX知道买XXX醉酒状态而允许买XXX开自己所有的新**号小型桥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音视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的依据。被告人买XXX、木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X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木XXX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接受了处罚,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因此: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保障交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检察员:吐尔地·马克西
阿不拉江·买买提
附:1. 被告人买XXX、木XXX现在家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15份起诉书,一卷公安案件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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