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未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汉族,生于1998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11998********,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号。2017年1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武都区公安局东江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汉族,生于199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11999********,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9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11999********,大专文化程度,陇南火车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生于2001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12001********,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9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1199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毕某甲,男,汉族,生于199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1199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号。 2017年9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武都区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毕某乙,男,汉族,生于2000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1200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梁某某、何某某、毕某甲、毕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0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胡某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和郭某甲(另案起诉)、李某某及龙某某、郭某乙等人在武都区东江镇五号路菲比酒吧喝酒,后胡某乙、张某某及李某某、龙某某、郭某乙先行离开。在菲比酒吧外,因被害人王某甲搭讪李某某,胡某乙、张某某与王某甲、田某某、王某乙发生冲突,引起打架,其中胡某乙使用拳脚、张某某使用泊车牌对王某甲进行殴打。王某乙在拉劝时,被胡某乙砸中面部,致右眼下方流血。后,张某某返回酒吧将胡某乙打架的事情告诉胡某甲。接着,胡某甲、梁某某、张某某、郭某甲及同在酒吧的被告人何某某、毕某甲、毕某乙从酒吧出来,对王某甲及田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胡某甲、胡某乙、郭某甲、梁某某、何某某、毕某甲、毕某乙使用拳脚,张某某使用泊车牌和拳脚,胡某甲还逼迫田某某下跪。王某甲被打伤后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王某甲左侧11、12肋骨骨折,右侧L2腰椎横突骨折、右耳鼓膜穿孔、双眼球挫伤、上眼球结膜下出血、双肺挫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4日,胡某甲、胡某乙等八人对被害人王某甲进行积极赔偿,取得王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梁某某、何某某、毕某甲、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梁某某、何某某、毕某甲、毕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何某某、毕某甲、毕某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小花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毕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乙、张某某、梁某某、毕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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