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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陇川县**镇**村委**号**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原陇川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原陇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5时26分许,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正在陇川县章凤镇客运站对面天津灌汤包店门前摆摊出售疑似红螺疣螈的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抓获。经现场勘查,查获野生动物制品红螺疣螈疑似物47只,重量为0.07千克。

经鉴定,送检的红瘰疣螈疑似物为有尾目科蝾螈科蝾螈属红瘰疣螈,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青霞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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