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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敖某某,绰号满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87*******,蒙古族,高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捕前住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敖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因辱骂他人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白音哈达边境派出所罚款500元;同年9月4日因威胁他人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0月1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 2020年1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巴彦库仁镇派出所罚款300元。

辩护人文平,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507201811054552。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5日张某甲与被告人敖某某断绝恋爱关系后,被告人敖某某于2019年7月5日至7月22日期间多次以找女友张某甲为由,多次夜间到张某甲(与父母共同居住)家平房闹事,敖某某被公安机关多次劝回后仍实施闹事,于是2019年8月30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敖某某使用号码为155****0670的手机给张某甲母亲白某某发送短信 “婊子过年过的好吗,今年接着卖你家小婊子们,祝您的生意兴隆”等侮辱性语言辱骂白某某。被告人敖某某行为严重影响张某甲以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2.2019年7月5日张某甲与被告人敖某某断绝恋爱关系后,被告人敖某某酒后多次夜间到张某甲家平房敲张某甲卧室窗户骚扰并使用“微信”聊天软件发送信息、淫秽图片等方式辱骂、威胁张某甲,导致张某甲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3.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敖某某利用网络,在“抖音”软件上发布其前女友张某甲的照片,并照片下附 “陈旗最有名的女人,大家捧场,再多的男人不嫌多” 等侮辱性文字侮辱,捏造事实公然侮辱张某甲。

被告人敖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取得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敖某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卷宗(治安案件复印件)、敖某某侮辱他人案卷宗(治安案件复印件)敖某某侮辱他人案(治安案件复印件)、敖某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案卷宗(治安案件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短信图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达某某、娜某某、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光盘2张、敖某某侮辱他人案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光盘2张、讯问敖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因未妥善处理其恋爱纠纷,以辱骂、威胁等方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情况下仍实施侮辱、威胁他人行为,并且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进行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巴图

检察官助理:包梅荣

2020年10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敖某某现已逮捕,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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