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60********,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镇**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黑色二轮摩托车从家出来去往电力公司途中,在陈旗**镇“兄弟”家电门前与正在掉头的图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及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33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机动车相关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图某某、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勘察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监控录像光盘一张,提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样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提取证人图某某血样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他人车辆碰撞发生事故,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5.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上述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财产造成了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巴图
检察官助理:包梅荣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处所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镇**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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