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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32219******48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现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区*号楼**单元*户。2018年1月16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凤翔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3:15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C****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翔县南大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检查,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将其带往凤翔县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5)户籍证明;

2.证人李某某、刘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琦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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