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孙**,女,19**年*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县**镇**坬村**号,住**县**镇安居怡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0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冬天,被告人孙**经其姐弓**介绍认识被害人安**,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于该年底订婚,订婚时安**给了孙**七万元金银首饰钱,2017年初结婚时安**给了孙**的生父弓存雄一万元。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三四个月,期间孙**欺骗安**说要去绥德照顾生病住院的养父孙**离开家,并将订婚时买的金银首饰变卖挥霍,事实孙**并未生病住院。期间安**曾多次找回孙**,但不久之后,孙**依然不告而别,安**被骗五万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孙**又经其姐弓**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同样相处一段时间二人于2019年1月8日订婚,当天王**家给了孙**六万元现金,之后孙**离开。偶尔会通过微信和电话与王**联系,直至2019年1月23日结婚前三日,王**及家人经过多方联系得知孙**在北京,并答应结婚时回来。但结婚当天孙**并未露面,婚礼被取消,之后王**及其家人也联系不上她,王**共计被骗62180元。事实上孙**当时又在北京与宋**商议定婚事宜。
3.2018年12月,被告人孙**又经其姐弓**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宋**,二人通过微信联系一段时间后,孙**去北京找宋**见面相处几天后,孙**编造其父孙**生病在绥德县二康医院住院向宋**借钱八万元,之后两人通过微信保持联系。2019年 4月29日宋**和孙**领取结婚证,领证后宋**给他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存入11万元后给了孙**。
2019年5月1日至4日孙**在榆林和西安通过手机快手平台给主播“穷小子”消费3万元,宋**发现消费异常及时将卡冻结。孙**质问宋**后即失去联系,期间宋**去绥德县**村看望孙**得知其并未曾生病住院。过了一段时间孙**去北京找宋**,宋**和其父宋兰清以孙**骗婚向海淀区田村派出所报警,后经调解,孙**给宋**写下13万元的借条。之后宋**表示如果孙**愿意维持婚姻就不再追究之前的事情,孙**留在北京住了半个多月后独自回到绥德,回去后又以怀孕为由骗取宋**8000元左右用于个人开支。2019年9月份,宋**来到绥德要求孙**去医院检查孙**是否怀孕,孙**遂承认没有怀孕,宋**发现被骗就向孙**要钱,孙**潜逃,宋**共计被骗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订婚结婚的名义索要彩礼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娥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绥德县**镇安居怡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33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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