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镇**村**号,住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半挂车驾驶员,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警察支队在茌平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晚上19时20分,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武家庄中队民警在府谷县石马川高速路口疫情检查点对过往的车辆及人员检查登记,在对鲁PN****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的证件例行检查时,发现陈某某持有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后府谷县公安局武家庄派出所民警将陈某某带回所内进一步讯问,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于2019年12月份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内通过微信的方式以200元的价格,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个准假车型为A2的假驾驶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2.陈某某使用的驾驶证鉴别结果单;3.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4.到案经过、情况说明;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清单;7.检查笔录;8.前科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少林
助理检察员:王 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电子光盘壹张;
3.起诉书拾壹份,量刑建议书柒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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