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塞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汉族,文盲,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无业。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安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因薛某甲与其二儿子媳妇谈恋爱一事,带着其智障儿子李某乙来到薛某甲家中,阻挡薛某甲母亲张某某干活,时间持续3小时。
2、4月15日下午六点多,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带着其儿子李某乙来到薛某甲家中,阻挡张某某与薛某甲的哥哥薛某乙在家中干活,民警赶到现场劝说,该李不听劝阻,持续时间约3小时。
3、4月16日下午七点多,张某某与薛某乙担心李某甲继续前来家中闹事,遂藏身在旁边的烂窑洞居住,李某甲又带着李某乙来到家中,用器械对薛某甲家的猪棚进行打砸,致使大棚的塑料膜、水罐等养猪设施被砸。经鉴定,损失为1417元。
4、4月18日早点8点多,被告人李某甲带着李某乙再次来到薛某甲家中,辱骂薛某乙,并用拳头击打薛某乙,用铁锨将薛某乙家中猪圈中的猪打伤。
5、2020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带着李某乙来到真武洞派出所值班室,无故要求民警将其弄死,接着其安排李某乙蹲在值班室椅子上,将值班室门反锁后睡在门口,不让民警出入,又在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塑料袋,称里面有瓶农药(后查明为水)准备服用。值班民警强行将瓶子夺下,李某甲又用嘴舔滴在手上的液体,后民警将李某甲送至安塞区人民医院检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频资料;6.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贺小丽
检察官助理:李 璐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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