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延长县*公司劳务派遣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区*号院*号,现住延长县黑家堡镇*村。2015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驾驶陕J*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延长县迎宾大道路段处被延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得被告人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187号鉴定:驾驶人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定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县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 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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