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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某某某某行政村某某**号,住延长县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延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30分,被告人加某某驾驶长安牌陕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延长县七里村油矿压裂队路段处被延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得被告人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923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加某某酒后驾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其行驶时间及路程,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醉酒程度、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娥

检察官助理:白宇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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