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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号,现住榆阳区**小区**排**号楼,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7的大众牌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松林路寨案路向东500米处时,撞在路东侧墙面上,造成车辆受损。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0.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勘验、检查笔录;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静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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