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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中共党员,1961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11110XXXX,汉族,大专文化,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任陕西省府谷县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水务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府谷县府谷镇人民中路83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神木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9月19日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我院决定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神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闫某某任府谷县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家中收受高某某人民币50万元,答应为其人事安排的请托事项,后在召开董事长办公会研究人事问题时,决定聘用高乃则请托的闫某和杜某某二人到水务公司工作。2016年8月,府谷县广电网络公司司机吴某找到闫某某,表示想要承揽水务公司的工程,闫某某决定将新建会议室的工程交给吴某施工,并于2016年9月15日签订了有关承包合同。2017年1月26日,为了尽快结算工程尾款,吴某到闫某某家中,送给闫某某人民币10万元。闫某某收受上述60万元后用于其家中日常开支。案发后闫某某家属主动向神木市监察委员会上缴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榆林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通知书、神木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府谷县人民政府任免职通知、府谷县惠泉水务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榆林市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水务公司会议记录、府谷县惠泉水务集团文件、会议室工程承包合同、收据现金交款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述情况说明;3.证人高某某、王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闫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欢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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